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聲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唐基誠
上列聲請人因106 年度雄簡字第335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調閱本院106 年度雄簡字第33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開庭全程之錄音及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事件業經本院於106 年7 月5 日判決,並在同年月27日確定,則聲請人遲於108 年2 月19日(見本院收件戳章)始具狀請求交付系爭事件於106 年5 月19日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 個月,核與上述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