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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聲字第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聲字第6號

聲請人
唐基誠

上列聲請人因106 年度雄簡字第335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調閱本院106 年度雄簡字第33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開庭全程之錄音及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事件業經本院於106 年7 月5 日判決,並在同年月27日確定,則聲請人遲於108 年2 月19日(見本院收件戳章)始具狀請求交付系爭事件於106 年5 月19日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 個月,核與上述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聲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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