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97號
- 原告
- 李孟夏
- 被告
- 邱俊傑即益順汽車修配廠
許英勇即和慷汽車修配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邱俊傑即益順汽車修
配廠、許英勇即和慷汽車修配廠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
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