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0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3044號

上訴人
賀姿華
即原告
被上訴人
楊淑珍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04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