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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16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1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史佳穎
即被告
裕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翊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仲瑜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3日本院108 年度雄簡字第11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9 年3 月9 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30,312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16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