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1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1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史佳穎
- 即被告
- 裕堂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翊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仲瑜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3日本院108 年度雄簡字第11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9 年3 月9 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30,312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