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3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1361號
- 原告
- 黃聰秉
- 訴訟代理人
- 方浩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凱禎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軒宇律師
- 被告
- 薛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伍張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5 張(下稱系爭本票),並經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然㈠系爭本票之發票日並非原告所填載,且㈡原告係因向訴外人「軒哥」借款而簽發系爭本票,惟該借款業已清償完畢,當時原告有要求「軒哥」要將系爭本票撕毀,不知被告何以取得系爭本票,爰依系爭本票債權存否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係於民國104 至105 年間透過「文軒」向被告借款,嗣因原告簽發之支票全數跳票,被告始再簽發系爭本票並交付予被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雄簡字卷第24頁反面至第25頁、第40頁):原告於簽發系爭本票時均未填載發票日,嗣被告於持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時,始自行填載(蓋用日期章)發票日。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於簽發系爭本票時均未填載發票日乙節,已如前述,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發票行為仍未完成。至被告固於持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時,自行填載(蓋用日期章)發票日,然查:
⒈票據債務人自行決定效果意思後,再囑託他人依此效果意思完成票據行為者,不過票據債務人假手他人為表示機關,該他人係居於使者之地位,將票據債務人原先決定之效果意思對外表示而已,本質上與票據行為人自行完成票據行為無異,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惟查,系爭本票之發票年、月、日(106 年5 月4 日)既非原告自行決定之效果意思並囑託被告表示於外而完成票據行為,自難逕認被告為原告之使者(表示機關)。
⒉又票據上應記載之事項,發票人非不得授權執票人填載,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民事判決、106 年台簡抗字第113 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惟查,被告於另案言詞辯論中陳稱:「(如何拿到該票?)經過第三者拿給我的」、「(第三者何人?)我只知道是一個在保泰路賣海產(的人),名字我不知道」、「錢我是拿給賣海產的」、「(你是否見過被告〈即本件原告〉?)沒有」、「(有和被告〈即本件原告〉通話或講過話?)沒有」、「(被告〈即本件原告〉有跟你借過錢?)沒有」、「(你是把錢借給被告〈即本件原告〉還是借給拿給你票的第三者?)第三者」、「(你的意思是你將錢借給拿給你票的第三者,而第三者拿被告〈即本件原告〉的票來跟你作擔保?)是」、「(既然如此,為何不向第三者討?)因為現在找不到第三者」等語(107 年度鳳簡字第660 號卷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顯見原告並非將系爭本票直接交付予被告,且與被告互不相識,殊無授權被告填載系爭本票應記載事項之可能。至被告於另案(107 年度鳳簡字第660 號)敗訴確定後,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改稱:「原告有時候有在場,有時候沒在場」、「當時原告有跟文軒說請我再讓他拖一陣子,這句話我有聽到」等語(雄簡字卷第40頁反面),顯與其於另案中之陳述迥異,又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先稱:「指印是原告在我面前蓋的」等語(雄簡字卷第25頁),嗣又改稱:「指印是文軒交給我時上面就已經有這些指印了,我有比對,但原告並不是在我面前蓋的」等語(雄簡字卷第40頁反面),足見被告所辯前後矛盾且避重就輕,殊非足採。
㈢從而,被告既不能舉證其自行填載(蓋用日期章)發票日之行為,係基於原告之指示或授權所為,則原告之發票行為仍未完成,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系爭本票自屬無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本票債權存否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之請求既經准許,則其另主張:原告係因向訴外人「軒哥」借款而簽發系爭本票,惟該借款業已清償完畢,當時原告有要求「軒哥」要將系爭本票撕毀,不知被告何以取得系爭本票等語,即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再予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票據號碼│金 額│發票日 │到期日│利 息│ │號│ │(新臺幣)│ │ │起 算 日│ ├─┼────┼─────┼────┼───┼────┤ │1 │084293 │20萬元 │106 年5 │未載 │106 年6 │ │ │ │ │月4 日 │ │月4 日 │ ├─┼────┼─────┼────┼───┼────┤ │2 │084296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3 │08429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4 │084299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5 │08429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