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5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569號
- 上訴人
- 陳古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秀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僅具狀敘明上訴聲明,未具理由,亦應補正理由書。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