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陳威佐
- 原告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9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必威數碼有限公司(BITWAVE PTE.LTD)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 年11月22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31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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