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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必威數碼有限公司(BITWAVE PTE.LTD)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 年11月22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31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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