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417 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雄簡字第417 號

受 罰 人 陳佩怡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劉振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佩怡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己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科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陳佩怡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於108 年4 月30日收受通知,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對於待證事項應可為證述,且對於案件之進行有重大助益,惟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自有裁罰並促請到場作證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417 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