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53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密斯特杰音樂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