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76號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梅雨涵即禾佳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劉容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