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9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97號

原告
李孟夏
被告
邱俊傑即益順汽車修配廠

      許英勇即和慷汽車修配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邱俊傑即益順汽車修

配廠、許英勇即和慷汽車修配廠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

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