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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鄭珮玟

  • 原告
    陳戎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39號 原   告 陳戎怡 訴訟代理人 常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騰達國際商用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隋可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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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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