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鄭珮玟
- 原告陳戎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39號 原 告 陳戎怡 訴訟代理人 常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騰達國際商用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隋可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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