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6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643號
- 上訴人
- 陳桂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永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依本件上訴人110 年6 月21日補正說明狀,上訴聲明請求之金額為被上訴人開立之支票票面金額即新臺幣(下同)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