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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64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643號

上訴人
陳桂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永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依本件上訴人110 年6 月21日補正說明狀,上訴聲明請求之金額為被上訴人開立之支票票面金額即新臺幣(下同)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64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