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1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161號
- 上訴人
- 林嘉男
- 上訴人
- 林昭宏
- 上訴人
- 林主宸
- 被上訴人
- 王元宏
蔡麗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元宏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 年9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 2,111,500 元(上訴聲明第
二項請求關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全棟、
264 號1 樓房屋以原狀返還予上訴人,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共
計為356,500 元,故核定原告此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6,
500 元。又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755,000 元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11,500 元),應徵第2 審
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