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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16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161號

上訴人
林嘉男
上訴人
林昭宏
上訴人
林主宸
被上訴人
王元宏

      蔡麗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元宏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 年9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 2,111,500 元(上訴聲明第

二項請求關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全棟、

264 號1 樓房屋以原狀返還予上訴人,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共

計為356,500 元,故核定原告此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6,

500 元。又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755,000 元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11,500 元),應徵第2 審

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16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