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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21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碩軒即劉吉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45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2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