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鄭珮玟

原告
陳戎怡
訴訟代理人
常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騰達國際商用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隋可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