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39號
- 原告
- 陳戎怡
- 訴訟代理人
- 常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騰達國際商用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隋可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雄小字第23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騰達國際商用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隋可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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