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6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6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靜怡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博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2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4日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