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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696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6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靜怡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博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2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4日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69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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