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3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307號
- 原告
- 黃王素碧
- 原告
- 黃戀棻
- 原告
- 黃文力
- 原告
- 黃小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葛孟靈律師
- 被告
- 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稅籍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九曲堂段312-12地號土地) 及坐落其上」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內有上開錯誤記載,應予更正刪除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