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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307號

變更稅籍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307號

原告
黃王素碧
原告
黃戀棻
原告
黃文力
原告
黃小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律師
被告
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稅籍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九曲堂段312-12地號土地) 及坐落其上」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內有上開錯誤記載,應予更正刪除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30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稅籍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