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關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327號原 告 幸聖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再生塑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