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20號原 告 李慧玫即鑫強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盈舜營造有限公司、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1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