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307號
- 原告
- 黃柏皓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 被告
- 陳崇瑞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關於「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院前開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該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