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被告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柏錚
- 被告
- 黃氷鶯
上列當事人間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8,176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