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13號
- 上訴人
- 楊文禮
- 即原告
- 林珍妮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上訴人未列載明確之上訴聲明請求之金額,依其於原審110年1月11日民事準備書( 一) 狀( 本院卷第273 頁) 及本院110 年2 月4 日民事補費裁定(本院卷第381頁) 計算二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