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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13號

上訴人
楊文禮
即原告
林珍妮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上訴人未列載明確之上訴聲明請求之金額,依其於原審110年1月11日民事準備書( 一) 狀( 本院卷第273 頁) 及本院110 年2 月4 日民事補費裁定(本院卷第381頁) 計算二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1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