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文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靜嫻
賴瑞徵
趙中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又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其上記載「上訴人林珍妮、上訴人楊孟青」、「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13 號判決」以及上訴聲明「一、駁回被告之聲明。二、駁回原判決。」等,均不符合提起上訴之法定程式,上訴人應於上開期限內,重行提出適法之聲明上訴狀到院。
五、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