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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李宗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文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賴靜嫻

      賴瑞徵

      趙中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又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其上記載「上訴人林珍妮、上訴人楊孟青」、「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13 號判決」以及上訴聲明「一、駁回被告之聲明。二、駁回原判決。」等,均不符合提起上訴之法定程式,上訴人應於上開期限內,重行提出適法之聲明上訴狀到院。

五、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