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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62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26號

上訴人
洪儀欣
即被告
被上訴人
施朝昌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7 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85,400 元,故核定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626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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