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3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06號
- 原告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村上英之
- 被告
- 一大鍋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大鍋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9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