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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65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方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5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萬4,7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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