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建簡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陸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