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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建簡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陸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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