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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30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顏珮珊

原告
黃柏皓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告
陳崇瑞
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關於「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院前開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該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307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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