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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62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62號

原告
李萬祥
原告
李東陽
原告
郭永竑
原告
郭郁馨
原告
李育丞
原告
李啓豪
原告
李瑞鴻
原告
許李淑玉
原告
呂怡和
原告
呂永新
原告
呂永豐
原告
李翠瑛
原告
李翠華
原告
李宥儀
原告
李瑞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被告
李攀龍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註2 之計算式關於「李啟豪:686,950×1/12=57,246 、李瑞鴻:686,950×1/60=11,449 」應更正為「李啟豪:686,950×1/10=68,695 、李瑞鴻:686,950×1/12=57,24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62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