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6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26號
- 上訴人
- 洪儀欣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施朝昌
-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7 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85,400 元,故核定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