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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0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74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政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柏郡工程有限公司等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9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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