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 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32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雄簡字第2430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32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