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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秦慧君鄭靜筠王耀霆

上訴人
陳明
被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111年度雄簡字第24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前因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111年度鳳小字第95號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5,328元本息(下稱系爭債權),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嗣被上訴人以該假執行之裁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上訴人之財產,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63624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尚未執行完畢。然系爭債權根本不存在,全係被上訴人憑空捏造而來,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款所稱之「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係指欠缺一貫性審查要件(合理主張)之情形(修正理由參照),而所謂一貫性審查,乃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現為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可資參照。再當事人聲明上訴之事項,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時,第二審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對於當事人之上訴,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264號解釋、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526號判決同此意旨。又假執行判決,係法院於給付判決確定前,賦與該判決以執行力之裁判,法院依法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或依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均以給付之訴之被告受敗訴判決為前提要件,即法院僅得在被告應給付範圍內,依職權或依聲請宣告假執行;而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應經言詞辯論程序,本於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始得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第221條規定參照),並依職權或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是原告以假執行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該假執行判決雖尚無實體上確定力,然該執行名義既經實體上權利存否之審查,債務人於該給付之訴有充分抗辯之機會,則債權人以假執行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不得以假執行判決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之事由發生,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5號裁定同此意旨。

三、經查,上訴人以系爭債權根本不存在,全係被上訴人憑空捏造而來為由(原審卷第8頁)提起本訴,係以假執行判決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之事由發生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揆諸前揭說明,顯與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不符,且無適用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餘地,則上訴人所主張之事實不足導出其權利主張及訴之聲明,因欠缺一貫性而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且無補正之可能。從而,原審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王耀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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