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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3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安信

上訴人
即原告
陳 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32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430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