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703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 訴訟代理人
- 吳維德
- 被告
- 華大汽車商行即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759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