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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57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楊詠惠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紀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安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57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