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89號
- 上訴人
- 張少洋
- 被上訴人
- 沈志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雄簡字第248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