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5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白嗣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00,000元(計算式:10,000,000+18,300,000=28,300,000,按上訴人上訴請求返還本票正本2紙部分,因其勝訴可得之利益與前開標的金額同一,不予重複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1,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