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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52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賴文姍

上訴人
即原告
白嗣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00,000元(計算式:10,000,000+18,300,000=28,300,000,按上訴人上訴請求返還本票正本2紙部分,因其勝訴可得之利益與前開標的金額同一,不予重複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1,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52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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