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39號
- 原告
- 王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俐穎、梁小珍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成立之調解筆錄,該次調解內容係約定㈠原告應給付被告陳俐穎新臺幣(下同)14萬元;㈡原告應給付被告梁小珍8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