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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39號

請求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綉君

原告
王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俐穎、梁小珍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成立之調解筆錄,該次調解內容係約定㈠原告應給付被告陳俐穎新臺幣(下同)14萬元;㈡原告應給付被告梁小珍8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239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調解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