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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2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綉君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孫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有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04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323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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