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6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淑珍即郭煇櫻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雄簡字第676號第一審判決命:㈠、被上訴人即被告郭淑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煇櫻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上訴人即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3,516元,及其中2萬4,018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即被告郭淑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煇櫻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上訴人即原告6萬3,688元,及其中2萬1,114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嗣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3萬7,20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