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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73號

返還陽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如棻

原告
許世庭
被告
林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雲間請求返還陽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陳報返還陽台面積之市值為新臺幣(下同)298,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如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77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陽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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