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孫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有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04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