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聲字第58號
- 抗告人
- 許雅婷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王俐文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簡聲字第58號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王俐文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