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双贊有限公司、林淑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16號 原 告 双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媛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