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勝裕交通有限公司、黃成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483號 原 告 勝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志 訴訟代理人 趙智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茂莒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載明訴之聲明金額為新台幣3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起訴狀事實理由欄所述之損害為6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