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483號
- 原告
- 勝裕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成志
- 訴訟代理人
- 趙智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茂莒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載明訴之聲明金額為新台幣3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起訴狀事實理由欄所述之損害為6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補字第48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茂莒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載明訴之聲明金額為新台幣3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起訴狀事實理由欄所述之損害為6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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