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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870號

請求返還學費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鄭宇鈜

上訴人
即被告
學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名喻
訴訟代理人
何沁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宜芳間請求返還學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2870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學費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