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9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錦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2,295元【計算式:本金2,000,000元,加計112年11月5日視為起訴前所生利息2,000,000 ×6%×(7/366)=2,295元,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