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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94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鄭宇鈜

上訴人
即被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錦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2,295元【計算式:本金2,000,000元,加計112年11月5日視為起訴前所生利息2,000,000 ×6%×(7/366)=2,295元,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940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