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468號
- 原告
- 彭宗信 住○○市○○區○○路0巷00號2樓
- 被告
- 宋○蓁 (姓名年籍詳卷)
林○敏 (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蓁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618元【計算式:
異議之本金金額150,000元+民國109年1月1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
13年6月12日止計算之利息33,155.74元+執行費1,462元=184,617
.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